《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上述42则有关“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信息公告发现,有21则信息公告提及“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2则信息公告提及招标(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9则信息公告提及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8则信息公告提及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8则信息公告提及逾期退还保证金;6则信息公告提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5则信息公告提及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在这些公告中,有4则信息公告提到的是综合评分法使用错误的问题(包括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综合评分法采用扣分模式,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4则信息公告提到的问题是未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则信息公告提及的问题是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4则信息公告提到的问题是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还有,3则公告提到的价格权值设置违规;3则公告提到的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则公告提到的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两则公告提到的供应商赠送内容作为评审因素;两则公告提到的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两则公告提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两则公告提到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两则公告提到采购文件规定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采购。
业界专家还指出,财政部在这批信息公告中提及的有些问题虽然在这批公告中是个例,但在采购实践中并非个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样应当引以为戒。例如,招标(采购)文件中出现的下列问题在其他采购活动中还有出现:
招标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不合理限制条款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规定“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仍具有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录音录像未妥善保存;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逾期发布成交公告等。这些问题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业界专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