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2018年河北省公安厅应急装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C-HG20180061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轶
项目联系电话:021-22022023 18016396935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5月14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05月21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2018年河北省公安厅应急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805/t20180514_9922646.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32至35页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条款进行修改:
1、防暴服,第32页:
“执行标准:《GA 420-2008警用防暴服》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更改为:
“执行标准:《GA 420-2008警用防暴服》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2、防暴头盔,第33页:
“执行标准:《GA 294-2012警用防暴头盔》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更改为:
“执行标准:《GA 294-2012警用防暴头盔》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
3、防弹防刺服,第33页:
“产品资质:提供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更改为:
“产品资质: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4、加强型防暴盾牌,第34页:
“产品资质: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检验依据为《GA 422-2008防暴盾牌》和《Q/JF FBP01-2014 加强型防暴盾牌补充条件》” 。
更改为:
“产品资质: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检验依据为《GA 422-2008防暴盾牌》”。
5、防弹盾牌,第34页:
“执行标准:《GA 423-2003防弹盾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更改为:
“执行标准:《GA 423-2003防弹盾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6、防弹面罩,第35页:
“执行标准:《GA 293-2012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更改为:
“执行标准:《GA 293-2012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7、防爆毯,第35页:
“产品资质: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更改为:
“产品资质:提供由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二)招标文件第35页防爆毯(含围栏)的技术参数条款进行修改:
“防爆围栏:外围栏高度≥300mm,直径≥520mm,重量≥12kg。内围栏:高度≤150mm,直径≥420mm,重量≥4kg”。
更改为:
“防爆围栏:外围栏高度≥150mm,直径≥520mm,重量≥12kg。内围栏:高度≤300mm,直径≥420mm,重量≥4kg”。
其他内容不变。
以本更正公告的招标文件为准。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河北省公安厅
采购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志涛 13582310831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丁轶 021-22022023 18016396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