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福建省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二期项目
项目编号:[3500]0814[GK]2018010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19629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3月20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03月30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二期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120.35.30.176/notice/noticeinfo/135590/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第二章中
(1)第2项的“投标文件的份数:(1)纸质投标文件:”中“①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1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1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份。”变更为:“①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
(2)第3项的“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2)其他内容或材料:”中“无”变更为“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提供一份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第8项的“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以合同包为单位):(2)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①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中“无。”变更为“所投产品同时列入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的中标候选人优先于所投产品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中标候选人。所投产品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中标候选人优先于所投产品没有列入清单内的中标候选人。若不存在上述情形,则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排序在先;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采购人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人。”
(4)第13项的“其他事项:(2)其他:”中“无。”变更为“本次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的产品。“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公布的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 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的规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注:一个合同包中若有多个品目号,若部分品目号属上述清单目录内的,以报价占总报价金额的百分比计算评审优惠幅度。对投标同一产品,同时在多个清单目录中的,评审优惠幅度不累加计算。”
(二)第四章的“6.4比较与评价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 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 牌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中“无。”变更为“若有评审后得分相同的,则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先;若报价又相同,则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排序在先;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采用现场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三)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截至时间变更为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12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童警官;联系方式:0591-87099267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林真;联系方式:0591-8781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