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BGZC2021(024)(招标文件编号:BGZC2021(024))
二、项目名称: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华春建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0层1002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下浮率(%):20.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四川华春建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 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招标代理服务 | 1、投标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采购,并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2、投标人在代理采购项目过程中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通报采购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信息。 3、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委托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并提交采购人书面确认。 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注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5、投标人应将经采购人依法确认的采购文件 (包括补充文件)在相同时间内通知参加投标、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并依法公布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 6、投标人应根据采购需要,要求采购人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程序,并澄清采购项目的需求。 7、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投标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投标人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投标人应在该原因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采购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在采购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废标及中标后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等非投标人责任导致采购活动失败,投标人不承担责任。 9、投标人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及相关部门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10、投标人应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公平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包括: (1)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2)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单位名单; (3)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4)尚未公布的中标结果; (5)不得公开的投标单位报价; (6)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7)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等。 1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条件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采购代理活动,不得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超授权范围行事。 12、投标人不得接受与本项目采购相关的投标(响应)供应商咨询业务。 13、投标人应保证具有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事项的资格与能力,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并且应亲自履行约定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不得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14、投标人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地进行开评标。评标场所为封闭环境且全程录像监控。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要求保存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待开、评标过程完毕后将全程音像资料封存,与纸质归档资料一并提供给采购人存档。 15、投标人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委托采购项目的全部(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质疑、投诉以及涉及采购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并自行承担相关处理费用及因代理不当所造成采购人的损失等。 16、投标人应协助采购人解决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与投标单位产生的纠纷,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采购人与投标单位协商、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投标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合同一年一签 | 无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郝津、谢燕蓉、范垂洋、施成奇、周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文的有关规定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7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站西路2号附2号
联系方式:信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百舸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47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 028-858079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 028-8580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