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安蓟州分局2018年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三期项目监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公安蓟州分局2018年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三期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GCG2019-LZ-05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浩
项目联系电话:022-227810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蓟州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贾警官/1552210005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金浩/022-22781005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建设大厦4F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投标人应依据《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要求,严格按照“四控、三管、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进行全过程监理。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 “项目需求书”。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磋商截止时间为上半年的,提供近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B.磋商截止时间为下半年的,提供上一个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C.磋商截止时间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3)2019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4)2019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5)磋商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8月29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8月16日 09:00 至 2019年08月22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财务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每日9:00-11:00,14: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供应商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若报名人不是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报名单位授权书盖公章),到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财务室现场购买,并提供电子邮箱。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8月29日 09:00 至 2019年08月29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8月29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为保证供应商权益及项目的顺利进行,有关该项目的澄清、更正及中标成交信息等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请已报名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看与本项目有关的变更公告内容,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变更内容。对于因未及时查看变更公告内容及未在响应文件中做出变更响应的供应商,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供应商自行负责,与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无关。同时,如有其他网站转载则仅供参考,采购人和天津立展招标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浩
项目联系电话:022-22781005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