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原公安边防部队改革转隶后的公安机关海岸警察部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全省公安海岸海防工作,维护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编制部门有关批复意见,现将全省海岸警察部门有关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海岸警察部门(支队、大队、派出所)继续办理辖区内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履行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市、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决定或者出具法律文书的,由海岸警察部门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审批,并加盖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印章;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决定或出具法律文书的,由派出所依法作出决定,并加盖XX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XX派出所的印章。
二、海岸警察支队所属大队、派出所办理海岸警察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协同侦办,法律文书依法需要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的,加盖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印章。相关案件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的,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以海岸警察支队所属大队或派出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大队或派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大队或派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选择的片区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四、各级公安机关海岸警察部门(支队、大队、派出所)依据《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实施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对违反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隶属关系及程序规定上报审批。
对以海岸警察支队名义作出的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支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选择的片区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对以海岸警察支队所属大队、派出所的名义作出的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大队、派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大队、派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选择的片区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