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应急〔2024〕9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省通航控股集团:
现将《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直升机调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2月6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直升机调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救援直升机管理,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直升机常态化备勤与调度使用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救援工作坚持以政府推动为主,结合我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统筹谋划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应急航空救援能力。
第三条 坚持立足实际要求,充分结合省情和灾害种类特点,合理构建应急航空网络场站,纳入全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重点在航空护林、远程投运、险情侦查等方面发挥作用,确保响应迅速,调度有序,飞行安全,行动有效。
第四条 结合当前实际,设立肥东白龙通用机场、芜湖宣州机场、宁国青龙湾通用机场3个常态化备勤点,其备用备勤点分别为合肥骆岗基地、芜湖三元通用机场、宣城市府山广场体育场。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五条 相关单位任务:
(一)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会同应急指挥中心、火灾防治管理处、防汛抗旱处、灾害救援处等相关处室推进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
(二)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火灾防治管理处、防汛抗旱处、灾害救援处等相关处室负责指挥调度救援工作。
(三)备勤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属地备勤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属地应急管理局督促备勤点加强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等工作,满足应急救援直升机执行任务需要。
合肥、芜湖、宣城应急管理局对3个常态化备勤点应制定措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备勤状态。
(五)安徽省航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配合指挥调度救援工作,做好直升机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常态化备勤维护与重点工作
第六条 属地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备勤点所在单位落实常态化维护工作,确保备勤工作顺利实施。其维护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机坪(直升机备勤场地)。明确起降场地和停机位,做好标识和安保措施,预留油车通道。有条件的备勤点可视情建设夜航保障设施设备。
(二)办公场所。原则上距离停机位步行不超过10分钟路程,合理设置备勤办公室、航材存放室、油车固定停放点等,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备勤点应落实维修机库、飞行讲评室、运行调度指挥室、航材存放间、维修工具间等。
(三)备勤人员生活保障。协调安排备勤机组人员食宿。
第七条 日常备勤管理工作内容:
(一)检查指导备勤点各项备勤条件建设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负责备勤值守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检查监督备勤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直升机及其机组人员的备勤工作情况。
(四)负责对直升机及其配备的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类装备使用状态良好。
(五)负责调查、掌握备勤点周边的社会应急救援资源情况;指导备勤人员制订完善不同类型的航空应急救援任务预案或方案。
(六)负责备勤点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备勤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对周边环境、直升机、救援装备及机组人员的相关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填写《备勤值班日志》,发现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上报。
第八条 日常组织实施训练内容:
(一)负责组织和指导机组人员进行体能和专业技术训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专业空勤救援队伍进行飞行训练及空地协同训练。
(三)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日常飞行任务计划,负责组织编报日常训练、演练飞行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做好训练、演练详细记录,统计训练演练人数、科目、成果等,做好飞行时长核验及总结汇报。
(五)负责日常训练和计划任务的各项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施航空紧急救援任务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航空应急救援任务,随时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并负责任务会签及总结汇报。
(二)接到紧急救援任务指令后,立刻通知机组进行应急响应,做好航前准备。
(三)负责确认任务具体内容,包括救援点坐标、任务类别、所需装备、灾害范围、救援对象、现场联系人等重要信息。
(四)与机长及航务人员共同制定任务实施计划,综合考量救援需求、救援能力、灾情特点、天气情况等安全因素,快速将任务实施计划方案报告省航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得到批复同意后立即执行。
(五)负责填写《航空应急救援任务单》,向机组下达命令。命令内容包括出动直升机机型机号、配备装备、随机人员、作业位置、救援重点、任务要求等。
(六)起飞前,负责再次对照《航空应急救援任务单》,对随机人员及设备进行核验,确保人员到位、设备正常。
(七)负责全程跟踪救援机组飞行动态,将飞行起飞、落地及预达时间发送至业务联系平台。
(八)负责与前指保持密切联系,并将事件发展态势及时通报给机组。
(九)协调相关部门,为执行机组提供协助和保障。
(十)负责记录任务执行全过程,统计出动人数、救援装备、救援成果,做好救援任务总结分析和报告。
(十一)负责涉密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救援相关信息、照片、视频等。
第十条 备勤点与应急救援直升机所属单位对本《办法》第七、八、九条具体落实,属地应急管理局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调度使用情形
第十一条 调度使用直升机的情形:
(一)空中侦查勘测。发生洪水、地震、森林火灾、气象、地质等较大自然灾害及危化、交通等事故灾难,需利用直升机搭载的高精度侦测设备,对灾害事故区域开展航拍、勘察、测绘、监测,用于灾情评估及指挥决策。
(二)空中指挥调度。
1.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需保障指挥员或专家及时飞临灾区,了解掌握灾情状况、发展趋势和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对地处重点地区和复杂环境的多种救援力量实行统一调度。
2.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情况下,需要及时指挥重点区域或交通不便区域群众进行紧急疏散和转移。
(三)空中消防灭火。
1.城市消防。城市80米及以上高层建筑发生火灾,需利用水炮、灭火弹等进行灭火。
2.森林火灾。地面扑救效果不明显或扑救危险系数大,火势蔓延较快难以遏制,需实施空中灭火作业。
(四)空中紧急输送。自然灾害灾区、交通事故现场、化工企业事故现场等区域地面或水面救援受阻,需通过空运、空投、机降索降等手段向现场快速投送医护人员、救援队伍、相关装备器材及救灾物资。
(五)空中搜寻救助。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利用搜索设备对遇险人员展开空中搜寻、定位和营救,将遇险人员转运至安全区域或医疗场所。
(六)空中应急通信。灾区通信信号未覆盖或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时,需通过直升机搭载专业通信人员携带专用设备,搭建空中基站、中继平台,保障救援行动通信需要。
(七)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备勤点按照计划开展训练和日常巡护;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需调用直升机参加。
(八)开展跨省救援。按照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根据上级指令或其他省份发出的支援需求,组织跨省救援。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救援任务。
第五章 调动使用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直升机的调动使用实行任务申请与派单制结合方式,未事先申请、未经省应急管理厅派单,不得随意动用直升机。严禁利用考察、视察之名乘坐直升机,严禁机组人员未经派单随意动用直升机。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任务的调动使用:
(一)报告和接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事件报告后,应向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告以下相关情况,并填写《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使用申请单》(表1),遇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申请,并在4小时内补报《申请单》。
(1)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坐标)以及事件现场情况;抢险救援组织情况;需要进行航空救援的理由和主要内容;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主要任务需求:按本《办法》“第十一条 调度使用直升机的情形”提交需求。
(二)研判和审核。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接报后,通知救援协调处、火灾防治管理处、防汛抗旱处、灾害救援处等与灾情救援的相关单位及安徽省航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航空应急救援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研判。
(1)必要性研判。事故(或灾情)类别及等级、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难度、人员伤亡情况等。
(2)可行性研判。救援直升机的适航状态、航程测算、起飞和预达时刻、气象条件、救援能力与任务的匹配度、事发地的位置、净空条件、起降条件、地面协同能力(医院、消防等救援力量或资源)、航线审批情况等。
(3)制订救援方案。确定实施航空应急救援的备勤点、机组、救援人员、携行装备物资、相关联络人。
(三)下达任务单。研判审核结束后,应及时报分管指挥中心、救援协调的负责人同意,由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通过应急指挥中心向安徽省航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应急救援任务单(表2),并通知属地应急管理局。任务单包括以下主要信息:任务编号、类别、时间、地点、要求;事发地的坐标、周边起降场地坐标、周边地面救援协同力量情况;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携行装备物资等。
(四)任务实施。备勤点接到任务单后,立即组织机组和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
(五)任务监控。通过直升机北斗卫星等通讯设备实时获取直升机飞行定位及飞行轨迹追踪。备勤点、机组、现场任务人员,及时和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保持通讯畅通,主动报告任务执行情况,接受指挥员的指挥。
(六)任务总结。机组完成任务返航后,备勤点应及时组织总结,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上报《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作业任务执行报告单》(表3),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通报航空应急救援情况。
第十四条 日常计划任务的调动使用:
(一)计划编制和下发。计划任务主要包括巡航、训练、演练等,日常巡航、训练等由备勤点根据租机合同及分配的任务时间量,以应急救灾为主要飞行目标,结合天气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飞行,飞行动态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各属地应急管理局报备。专题培训演练和救灾等计划,则由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处或相关需求单位提出,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执行。
(二)任务下达。列入计划的各项用机任务,由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救援协调处、火灾防治管理处、防汛抗旱处、灾害救援处按程序下达计划任务单。
(三)方案制订。备勤点接到任务单后,联系用机单位(部门),共同制订任务方案。
(四)任务实施。机组和相关任务人员按照任务方案组织实施。
(五)任务过程监控。通过直升机搭载的北斗定位系统设备监管终端,直升机配备的卫星通话、实时高清视频传输设备等信息化装备,实时获取直升机飞行定位、飞行航线轨迹追踪及救援现场实时高清视频。备勤点、机组、现场任务人员应实时和任务组织单位保持通讯畅通,主动报告任务执行情况,按计划完成规定的飞行任务。
(六)任务总结。机组完成任务返航后,进行总结,由备勤点组织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上报任务总结。
第六章 协同与管理
第十五条 航空应急救援工作复杂,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协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掌握事发区域灾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航空应急救援需求。
(二)与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报告事发点坐标、净空条件、天气状况、临时起降点的相关情况。
(三)负责临时起降点的场地清理、周边安全管理、起降场净空维持及外围人、车管制等事项,落实标识、引导等工作。
(四)组织地面救援队伍、车辆做好人员转移、物资装备投放等接应工作。
(五)负责提供航空救援飞机在作业地的交通、食宿等地面保障,有关费用保障应列入年度预算。
(六)落实专人负责直升机救援工作,加强地面航空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提供辖区内适合航空救援作业的临时起降点和救援需要的水源地、救援物资及力量等基本情况,做好调度使用的地面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航空应急救援备勤点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挥调动,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有效完成各项救援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航空应急救援备勤点应健全、完善《备勤点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航空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和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制定人员培训、训练和演练计划,强化装备技术保养,落实航空救援应急措施,提高航空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应急救援直升机调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未能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纪律规定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相关支持。因失职等原因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