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粤执法”是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粤执法”实现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
全过程网上流转
办案平台主要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网上流转和移动执法。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办案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办案平台,全过程实名网上办案,通过办案平台调用数字政府基础数据和公共支撑能力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办案平台,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案件跨部门、跨层级移送和联合执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加盖印章的实物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凭证、流转单等电子文档合法有效,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办案平台移动端开展执法活动时,未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关闭移动执法设备的定位功能。
全流程智能监督
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的管理。“粤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行为全流程智能监督和大数据分析研判。
《办法》指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利用监督平台进行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实现与省非税电子支付及公物仓管理、省行政非诉执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业务系统的业务联动,加强监督协同。
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平台依托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并统一归集、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公示平台公开本单位事前、事后、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其中,办案平台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数据,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自动公示;非办案平台产生的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托执法数据主题库实现自动公示。
违规执法者必追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程度进行追责,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办案平台办案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共享行政执法数据的;(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行政执法数据的;(五)将“粤执法”数据用于商业等非行政执法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