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国家专属立法权、立法程序、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备案审查等内容均作出重大调整。我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新立法法作出适当修改,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新立法法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
根据立法法规定,条例对地方立法权限作出相应修改,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将设区的市立法权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内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省和设区的市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有利于立法工作总体谋篇布局,把握方向。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立法规划和计划单独成章,对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总体要求、督促落实、时间要求,立法项目的来源和选择,规划和计划的报请批准、公布及调整程序进行全链条规范,并规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设区的市、自治县立法计划确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积累了诸多实践经验。条例设立了协同立法专章,对协同立法领域、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划计划和项目协同等方面内容予以具体规范,并对设区的市协同立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此外,条例还体现了近年来我省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实行的创新举措,明确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委和工委的作用,规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审议即交付表决等,要求加强法规解读宣传和立法工作宣传,加强立法调研、起草、审议以及备案审查等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据介绍,此次表决通过的决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的内容,条例在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后,将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