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智慧消防”融入“数字经济”建设布局。《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纳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区县智慧化改造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内容,发挥“数字经济”引领作用,统筹安排资金,采取购买服务、市场化运营和“通信+监测”有偿服务等方式推动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细化了政府、行业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消防数据平台运维管理和功能应用平台运营服务以及消防物联系统建设应用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政府和住建、消防、公安、文旅、乡村振兴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鼓励电信运营商投入产业基金参与消防物联系统建设,金融、保险机构设立推行消防物联监测服务责任保险,建立信贷评估与消防安全动态监测联动机制。
明确了消防物联网建设管理的相关定义。《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青海实际首次明确了消防物联网数据平台、功能应用平台和物联系统等消防物联网建设中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定义,从顶层设计明确了消防物联网的体系架构。同时,详细规定了消防物联网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消防物联网功能应用平台的运营服务以及消防物联系统的建设应用以及日常值班值守等内容和要求。
明晰了消防物联系统的建设范围和内容。《规定》明确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网应根据管网分布,设置水压监测装置,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定位装置。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消防物联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物联智能终端装置。规定消防物联系统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消防物联系统或消防设施物联技术改造纳入抽查和验收内容。
规定了数据安全、交互共享和赋值管理。《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归口使用管理、服务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原则,重点对消防物联网涉及的各类数据安全、交互、共享以及日常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数据的综合开发使用,由市级以上数据信息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收益用于消防物联系统建设应用奖补和消防数据平台、功能应用平台建设、运维、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