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古蔺县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因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古蔺县,被古蔺县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罚1次。其违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五种法定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之一。近日,经古蔺县司法局依法审批,县社区矫正机构为其佩戴了定位监管装置“电子手环”,加强监督管理。
陈某某是7月1日《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泸州市首个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的社区矫正对象。佩戴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电子手环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发放专用充电设备,并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手环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手环承诺书》。同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划定“电子围栏”,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可控范围活动。
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是推进“智慧矫正”,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管理的手段,也是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法》实施前,古蔺县司法局提前谋划,引进电子手环及相关技术。电子手环采用北斗、GPS和基站定位技术进行定位,可根据情况设置5分钟/次、10分钟/次、30分钟/次、60分钟/次的频率定位,也可根据需要即时定位或轨迹回放,实现对佩戴者的实时监控,保证24小时监管无盲区,并具有防水、防拆卸等功能。同时,为加强装置使用管理,古蔺县司法局制定了《古蔺县社区矫正电子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机构职责、佩戴程序、日常管理、法律责任、信息保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确保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