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刑法修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2020-07-14 中国青年报3330
核心提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修订的调研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是千家万户都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现实生活中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修订的调研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是千家万户都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现实生活中的确出现了让大家痛恨不已的现象,现行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规定,罪名和罚责已不太适应现实的需要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与其他国家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比,比较轻、比较模糊,建议这次刑法修改中应当有所回应、有所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作出系统的梳理和规定。”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草案对于现行刑法6个方面的修改,并不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但在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在刑法修改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应当更加清晰,处罚应当更加严厉。

提高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的惩罚力度

朱明春委员建议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惩罚力度。现行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

“相比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惩处力度不够,韩国可以判化学阉割,新加坡可以判处20年有期徒刑,美国最多可以判刑250年,这种行为突破道德良知底线,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终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建议利用这次修改刑法的机会,提高惩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朱明春表示。

朱明春的建议得到多名委员的赞同。

欧阳昌琼委员表示,这次刑法修改要解决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目前的顶格处罚就是5年以内有期徒刑,显然与社会呼声、与猥亵儿童罪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相称,有必要提高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邓丽提出了更具体的建议,刑法单独规定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犯罪,更好体现优先保护儿童的原则,同时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最低和最高刑期。奸淫幼女的最低刑期为十年,猥亵儿童的最低刑期为五年。

另外,完善这两种犯罪从重情节的规定,列举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比如,负有教育、看护等职责的人员对幼女实施性侵、长期多次奸淫幼女等,应当在十年刑期以上从重处罚。有猥亵儿童多人、猥亵低龄幼儿行为的,应当在五年刑期以上从重处罚。

14周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牵头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进行了多次调研,社会各界、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较高。

现行刑法规定对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给予收容教养,收容教养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被弱化,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管不了、学校管不了、社会也管不了”。

冯军表示,应该统筹考虑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研究“有条件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把现行刑法里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做实,形成制度上的配套和合力,不能让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处于没人管、或是管理教育非常薄弱的状态。

冯军表示,调研中了解到了有关收容教养的几个问题,一是实施主体不明确,到底是公安机关、学校,还是法院?二是实施的程序缺乏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如果要把涉嫌犯罪或者是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到收容教养机构去,谁来决定、通过哪些程序决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设定。三是实施的设施条件不具备,实施的经费保障等各方面也不完善,这些造成了收容教养实施效果不理想。

“这些突出问题,在调研中,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长和社会公众都反响强烈。应该利用这次刑法修改的机会,对现行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予以更加具体的规范。在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保障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为收容教养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关注到, 最近几年,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极端案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个简单的应对办法。修改法律时要考虑降到几岁?降了之后,很有可能在那个年龄之下出现类似案例,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意见,很多刑法专家、法学专家都持保留态度,认为不是一个好的应对办法”。

沈春耀表示,刑法修改中应该加强研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取得最大公约数和规定平衡。

建议刑法修改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鸿雁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经呼吁设立未成年人专章,继续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制定对未成年人专门的原则、犯罪罪名以及专门的刑罚处罚体系,改变未成年人司法附属于成年人的现状。现行刑法中,未成年人所有的刑事犯罪附属于成年人的做法不太合适。

汪鸿雁分析说,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频发,个别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在我国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散见各处,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对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惩治和矫治手段,无论是犯罪的还是被侵犯的未成年人都应有别于成年人,区别对待。

汪鸿雁建议,刑法修改中要严密法网从重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时完善替代刑罚的“保护处分”措施,如强化司法训诫、发展专门教育、改革收容收养、完善社区矫正等,避免“一判了之”或“一放了之”两个极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设了有关未成年人的专章,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可以采取这种模式。

汪鸿雁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增设未成年人专章,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可以使修订有上位法支撑,衔接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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