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经过3年努力,将急需的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到位,较大幅度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消除大型救援装备“空白点”,确保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时,能够保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主要交通枢纽的排涝、防火需要,能够为大规模调集装备、物资和人员争取时间,发生近20年来的类似汛情、火情以及灾难事故时能够有效应对。
划分应急救援协作区
《指导意见》明确,根据河北省灾害特点、产业布局、地理位置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将该省划分为3个应急救援协作区,设立8个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基地、1个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4个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针对不同应急救援协作区的任务,分别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装备。
3个应急救援协作区分别为环首都应急救援协作区,包含保定、廊坊、张家口、承德、定州五市及雄安新区,重点针对环首都地区高速公路密集、隧道多、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的现状,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环省会应急救援协作区,包含石家庄、邢台、邯郸、衡水、辛集五市,重点针对该地区石油化工企业多,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数量多、建有地铁线路的现状,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环渤海应急救援协作区,包含唐山、秦皇岛、沧州三市,重点针对该地区大型化工企业多、港口仓储物流集中、秦皇岛承担暑期安保任务的现状,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
8个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基地分别为唐山、峰峰、邢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基地,沧州、石家庄、唐山、华北油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基地以及廊坊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基地。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分别为石家庄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河北省应急物资供应中心石家庄、邯郸、沧州、天津储备库。
建立统一调配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的综合管理和重大应急救援装备的统一调配。要建立健全重大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装备建设适应全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应对重大灾害和重大事故时,能够集中物力办大事,重大应急救援装备在全省各地、各级之间调配有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重大应急救援装备调配的申请、命令下达、执行等环节的管理,明确违反重大应急救援装备调配令制度的查处办法,以及装备调配、使用后的补偿办法等。
合理分担所需资金
《指导意见》指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根据受益范围和程度来确定,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建设主体为市、县政府,装备配备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省级负责本级装备配备,并统筹考虑灾害范围、救援难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社会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因素,对市、县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予以适当支持。
结合各协作区事故灾害特点,按照急需先配的总原则,重点针对消除应急救援装备“空白点”和急需配备更换的装备,河北省编制了《2020—2022年度全省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方案》。各市及雄安新区要按照《方案》将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工作分别纳入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消防安全责任状考评范围,对未按《方案》完成年度配备任务的市,分别在考核中进行相应扣分。省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当年各市装备配备工作考核结果,在次年安排预算予以支持。
建立装备租用机制
《指导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自行购买应急救援装备,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把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纳入管理范围,加强人员培训,下达应急救援任务,督促其规范运作和发展。鼓励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的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救援队伍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行业、立体化的应急救援装备台账,畅通联系沟通方式,签订应急救援装备租用协议,在需要时予以租用。要依据装备价格、消耗和使用时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调集谁补偿”的原则。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为提供大型装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支持,调动他们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