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合理规范了当前陕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
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责划分,在总则部分的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条例在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体制。省住房和建设厅被明确为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条例既是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法’,也是一部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法’。条例的制定对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