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获悉,为做好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规范专利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活动,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河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办法》提出,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等执法活动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完整记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执法现场环境,请求人、被请求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
为做好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工作,《办法》要求,专利行政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如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出现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等行为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