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重大成效。2016年,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围绕刑事、治安、交警等现场执法时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视频演示执法的规范与标准。上海、贵州的执法虽被冠以“教科书式执法”,却并非孤例,而是目前执法常态。
规范执法进入公众视野,得到普遍认可,由此透露出一些信息,无论对执法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具有启示意义。
对执法者来说,最大启示意义在于,必须严格执法,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原则。“有理”,指执法者实体和程序上的任何行为、决定,都要“师出有名”,于法有据。两起“教科书式执法”,从最初警告到最终武力制服,警方在每一环节所做的,都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执法对象和公众无可指摘。“有节”也好理解,就是执法手段应有所节制,能用缓和方式解决,就不要采取激烈方式。先警告;无效,用催泪瓦斯;还无效,动用警械,暴力色彩逐步升级,反映了警方执法的节制。如果一上来就动用警械,执法恐怕很难被认为正当、合理。
我想重点说说“有利”。执法语境下,其含义是指执法应实现于社会有利的效果。要实现这样的效果,执法必严不可或缺。毋庸讳言,前些年,一些暴力执法事件引发负面舆情,个别执法机构、人员为规避舆情,存在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遇到被执法对象抗法等情况,不能严格依法处置,社会效果是不利的。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执法者用足用好执法手段,包括强制手段,是执法必严的要求,在实现法治效果的同时,也会得到公众发自内心的拥护。
设想:如果警方采取的手段超出法律规定范畴,如果不经警告上来就武力解决,如果因为被执法对象抗拒执法有所“松动”,执法还能像现在这样,收获无数点赞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教科书式执法”之所以成功,恰在于它坚持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实现了最好的法律效果。
除了对执法者,“教科书式执法”对公众也有启示意义。限于篇幅,只说两点:第一,作为执法对象,公民有配合执法的义务,不配合甚至抗法行为,只会招致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作为执法现场的旁观者,以录像等方式对警方执法进行监督,是公民权利,却也不能忘了“不能断章取义”。